关于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的公告
尊重的旅客朋友:
充电宝是指主要功能用于给手机等电子设备提供外部电源的锂电池移动电源。根据现行有效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和《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充电宝必须是旅客个人自用携带。
二、充电宝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
三、充电宝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无需航空企业批准;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经航空企业批准后方可携带,但每名旅客不得携带超过两个充电宝。
四、严禁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严禁携带未标明额定能量同时也未能通过标注的其他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充电宝。
五、不得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给电子设备充电。对于有启动开关的充电宝,在飞行过程中应始终关闭充电宝。
充电宝额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若充电宝上没有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瓦特小时),则充电宝额定能量可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换算:
1、如果已知充电宝的标称电压(V )和标称容量(Ah),可以通过计算得到额定能量的数值:
Wh= V x Ah
标称电压和标称容量通常标记在充电宝上。
2、如果充电宝上只标记有毫安时(mAh),可将该数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时(Ah) 。
例如:充电宝标称电压为3.7V,标称容量为760 mAh ,其额定能量为:
760 mAh ÷ 1000 = 0.76Ah
3.7V×0.76Ah=2.9Wh
关于澳大利亚入境检疫的特别提示
根据澳大利亚检验检疫部门的通知,请您点击此处仔细阅读澳大利亚检验检疫部门对于入境物品的要求,并遵照实行。
关于北京-迪拜-喀土穆/罗安达航线行李运输要求的通知
针对海航北京-迪拜-喀土穆/罗安达行李运输不规范导致机场行李运输系统故障及工作人员受伤情况,应非洲航线机场当局要求,特对此航线行李运输进行规范:
一、海航所有旅客行李须符合IATA、ICAO对国际航班运输行李的要求和规定;注:对于违禁物品等要求可参见海航国际运输总条件第九章行李运输。
二、该条航线所有旅客托运行李单件重量不得超过32公斤,体积不超过40*60*100CM,超过此要求情况,请分拆包装。
三、旅客行李不许夹带工具(建筑企业)等非归属于旅客行李的物件。注:根据海航国际运输总条件第一章定义 “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方便的需要而携带的物品。
四、如果旅客违反上述规定,机场当局在旅客行李到达之后将其行李运至货运航站楼,并作为货物处理,产生的旅客行李丢失及罚款等均由旅客负责。
关于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打火机火柴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
根据航空安全需要,决定从即日起,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打火机、火柴乘坐民航飞机。提醒广大旅客自行处理好相关物品,由此发生的延误和误机,后果自负。
关于禁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国内航班的公告
为维护旅客生命财产安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调整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国内航班的相关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一律禁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但可办理交运,其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
二、旅客携带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妆品,每种化妆品限带一件,其容器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并应置于独立袋内,接受开瓶检查。
三、来自境外需在中国境内机场转乘国内航班的旅客,其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应置于袋体完好无损且封口的透明塑料袋内,并需出示购物凭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
四、有婴儿随行的旅客,购票时可向航空企业申请,由航空企业在机上免费提供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患者或其他患者携带必需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交由机组保管。
五、乘坐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其携带的液态物品仍实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7年3月17日发布的《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中有关规定。
六、旅客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误机等后果的,责任自负。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赣公网安备 36070002000234号